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唐执复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陈晓荣、王志伍与王立顺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荣,王志伍,王立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复字第15号申请复议人陈晓荣。申请执行人王志伍,农民。被执行人王立顺(复议人之前夫),干部。申请复议人陈晓荣不服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4)迁执异字第429-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本院所执行的是被执行人王立顺于2011年10月26日的借款,王立顺与陈晓荣于2012年9月26日解除婚姻关系,此债务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依法共同偿还。申请复议人陈晓荣称,迁西县人民法院(2014)迁执异字第429-5号执行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迁西法院冻结的我三笔存款是我离婚以后存入银行的个人存款,我对这三笔存款主张的是独立的所有权。该裁定是适用了民诉法第225条是错误的,应适用第227条给予我相关诉权。另外,该裁定引用了《婚姻法》第40条认定王立顺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违法法定程序,属于以执代审。本院查明,王志伍与王立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依据(2014)迁民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立顺未能完全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迁西法院于2015年2月2日分别冻结其前配偶陈晓荣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景忠街分理处34万余元、交通银行唐山迁西支行6万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行3万余元的三笔存款。另查,王志伍与王立顺之间的债务纠纷发生于2011年10月26日。被执行人王立顺与复议人陈晓荣于2012年9月26日解除婚姻关系。复议人陈晓荣在迁西县人民法院冻结的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景忠街分理处、交通银行唐山迁西支行的银行存款均是其与被执行人王立顺离婚之后存入的。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陈晓荣主张本案所冻结的存款是其个人财产,该主张属实体权利,其身份应界定为案外人,本案的争议性质应为案外人异议。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按执行行为异议处理不妥,依法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2014)迁执异字第429-5号执行裁定,本案发回重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建惠审 判 员  刘玉秋代理审判员  樊玲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郭旷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