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段秀芹与张俊春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秀芹,张俊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301号原告段秀芹。被告张俊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秀芹与被告张俊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段秀芹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秀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秀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段秀芹负担。审判员 刘文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立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