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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段秀芹与张俊春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秀芹,张俊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301号原告段秀芹。被告张俊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秀芹与被告张俊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段秀芹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秀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秀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段秀芹负担。审判员  刘文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立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