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1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周正玉与重庆高能活性炭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正玉,重庆高能活性炭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1094号原告:周正玉,女,1953年2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廖晓燕,重庆市荣昌县昌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重庆高能活性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仁义镇红梅社区三社。法定代表人:王德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正玉与被告重庆高能活性炭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正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正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周正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红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颖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