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刑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田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
案由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刑初字第64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重庆市巫溪县;因本案于2014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3月13日被继续取保候审。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5)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世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田某因所在单位需办理承兑汇票,通过电话联系制作假印章的男子并向其支付报酬,伪造了“杭州岭梓坊贸易有限公司”印章1枚。2.2013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田某因购房需出具未婚证明等证明文件,通过电话联系制作假印章的男子并向其支付报酬,伪造了“重庆市巫溪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印章1枚。被告人田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盗窃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任某、沈某、韩某、杨某的证言,假印章2枚,查封财产清单,移交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印章盖章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印文鉴定书,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田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小庆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俞维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