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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睢民初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东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东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0470号原告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熊申鹏,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目波,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商丘市梁园区。委托代理人张宗华,河南显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东明,男,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商丘市。原告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郭东明(以下简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9日起诉,本院于当日做出受理决定,依法由审判员刘卫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分别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于2015年3月9日在本院凯旋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目波、张宗华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受聘为帝和水上公园B区物业管理公司,并于2012年9月15日进驻该小区提供服务,被告系原告管理的帝和水上公园B区19号楼105室的业主,已享受到了原告对被告的物业管理服务,而被告却自原告提供服务之时一直未交物业管理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电费、物业管理费339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滞纳金直至结清全部物业管理费止及负担诉讼费。被告辩称,与原告不存在服务合同关系,不知道原告是何时来小区管理的,具体服务是什么、收费标准是什么我没有通过任何渠道接到通知。没有交电费是因为小区电改后原告工作人员以不交物业管理费不收电费为由拒绝收取,不是不交电费,只要原告收取电费,本人愿意随时交纳。被告现在居住的小区出门到处是尘土、到处是小广告、到处是废纸垃圾,随时都有可能被从楼上掉落的风化掉的外墙装饰物砸中,谁还愿意让这样的公司管理吗。因此不同意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告所诉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被告应否向原告承担支付3392元电费、物业管理费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及滞纳金的责任。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业主临时公约各1份;2、帝和水上公园B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1份;3、商丘市睢阳区东方办事处帝和居委会证明份;4、帝和水上公园B区业委会证明1份;5、原告履行物业服务业务记录。证明原告自2012年9月15日合法进入帝和小区进行服务,被告在帝和小区内有物业接受了原告的服务,应当缴纳物业管理费。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20张照片,以此证明被告没有得到物业管理的任何服务。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第1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是,不是给原告签订的。对第2、3、4、5项证据有异议,认为业委会成立不合法,没有开过业主代表大会,没有签过合同,没有接受过原告的服务。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认为,不能显示是被告居住的环境,没有时间显示,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对被告的质证意见,本院认为,第1项证据虽是被告与其他公司签订的,但是原告证明目的是被告具备义务主体资格,对此异议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第2、3项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被告称没有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业委会成立不合法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以此为由否认业委会与原告签订的合同,理由不充分,对此异议不予采信。对第4、5项证据,证明的是原告积极履行服务义务的事实,是针对小区全体业主的,对此异议不予采信。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照片中有本院向被告送达的传票做背景,可以确定拍照时间,而且,原告对照片中呈现的问题基本认可,对此异议不予采信。对双方没有异议或虽提出异议但异议意见没有被采信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根据原告、被告的陈述、举证、质证意见和以上有效证据,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购买的帝和水上公园B区2期19号楼105号房屋,建筑面积139.75平方米。2012年9月15日原告实际接管了该小区的物业管理。2012年10月1日原告与商丘市帝和水上公园B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帝和水上公园B区一、二、三期中的高层住宅、多层住宅、连体复式住宅、商铺门店、会所的物业管理由原告负责提供服务。物业收费方式实行包干制。具体收费标准为为:高层住宅0.9元/月/平方米,连体复式住宅0.65元/月/平方米,多层住宅0.4元/月/平方米,商业物业0.9元/月/平方米。合同还约定了服务内容与质量、物业的经营与管理、物业的使用与维护、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合同期限为2012年至2015年9月30日。原告实际对该小区履行了垃圾清运、保洁、物业使用及维护、安保等义务,但在服务期间对小区内的楼道内张贴小广告、乱涂乱画、车辆乱停乱放等现象存在管理不严的问题。本院认为,任何一个小区的物业管理都离不开全体业主的支持,物业管理人员应当认识到自己是广大业主的服务者,在服务中,应当认真听取广大业主的意见,努力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水平,与业主和谐相处,避免与业主发生争议。而广大业主应当以包容的态度对待物业管理中出现方方面面的问题,应当以适当的方式解决物业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而不应该简单的以不交物业管理费对抗物业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这样不仅出现的问题得不到解决,而且使物业管理费用得不到保障,进而更加影响物业服务质量,最终更加影响业主的利益和小区的安定和谐。本案而言,原告与被告所在小区的业委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原告依据该合同进驻小区并提供了物业服务,小区内每个业主应当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被告的房屋建筑面积139.75平方米,按照约定的收费标准每平方米每月收费0.4元,每月应交费55.9元,自原告2012年10月1日提供服务至本案开庭之日当月,按30月计算,应交物业费1677元。原告要求被告交纳1677元物业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是超出此数额部分不予支持。原告在提供物业服务时没有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要求的服务质量提供服务,是造成被告没有交费的原因之一,原告对此纠纷有一定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及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交纳电费的诉讼请求,被告虽然表示愿意交纳,但是,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共出应交电费数额的证据,对此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东明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4月1日前的物业费1677元;二、驳回原告商丘市诚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郭东明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卫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