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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华娟茹与李秋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045号原告华某某,女,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华卫茹,陕西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男,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汉族,村民。原告华某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某某诉称,自己与被告于1987年2月4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夫妻关系一般。婚后生有三个子女,长女名李某丙,生于1987年11月15日;次女名李丁,生于1990年8月22日;儿子名李某戊,生于2001年5月19日。两个女儿现均已成年,儿子现在咸阳市二印中学上学。在日常中,由于被告对家庭不负责,对孩子生活学习也不过问,加之常年对自己实施家庭暴力。遂于2015年1月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对此证据经被告质证,被告无异议。经合议庭合议当庭对此证据予以认定。被告李某甲辩称,对于原告提出离婚,自己认为夫妻感情并没有彻底破裂,故表示不同意离婚。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有:与孩子李某戊谈话笔录一份,对此证据经原、被告质证,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案争议焦点:1、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2如果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孩子由谁抚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及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2月4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夫妻关系一般。婚后生有三个子女,长女名李某丙,生于1987年11月15日;次女名李某丁,生于1990年8月22日;儿子名李某戊,生于2001年5月19日。两个女儿现均已成年,儿子现在咸阳市二印中学上学。在日常生活中,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遂于2015年1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夫妻共同财产有:三间两层房屋一处。本院认为,感情是夫妻关系得以存续、维持之基础。本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双方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结婚二十多年来双方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婚后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同时原告提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离婚的诉请,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原告离婚之诉,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华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雅团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人民陪审员  董淑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晁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