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执字第772号-2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关俊杰与潘观松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俊杰,潘观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772号-2申请执行人关俊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潘观松,住广东省吴川市。关于关俊杰诉潘观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6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潘观松应向关俊杰偿还欠款15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1日起以150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支付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4590元。因被执行人潘观松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权利人关俊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费为2222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市内的银行、房管、车管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潘观松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77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育生审 判 员 黄远东代理审判员 XX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谢洁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