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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法执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孙洪杰与格日乐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洪杰,格日乐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479号申请执行人孙洪杰,男,1979年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格日乐图,男,1972年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翁民初字第4771号民事调解书(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十日日向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格日乐图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社阿什罕分社的账户(账号为xxxxx)中存款10000.00元划拨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zzzzz帐户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武海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