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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某圆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某圆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087号罪犯王某圆,男,1991年11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宁都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一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8日作出了(2014)宁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28日起至2015年5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该犯与他人退赔赃款人民币26041元(5同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3月25日送押福建省清流监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圆在服刑期间,能深挖犯罪根源,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学习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3月至2015年1月考核累计达标分3.4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某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某圆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28日起至2015年4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少君(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