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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鄢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被告单位鄢陵县豫佳棉业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某犯骗取贷款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陵县豫佳棉业有限公司,陈某某

案由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鄢刑初字第63号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鄢陵县豫佳棉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467973-0,单位地址鄢陵县马栏镇议台村路北,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诉讼代表人常振环,男,1972年6月1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办事处前进路**号。被告人陈某某,男,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押鄢陵县看守所。辩护人许垒,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建刚,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公诉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鄢陵县豫佳棉业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某犯骗取贷款罪,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发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鄢陵县豫佳棉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常振环、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许垒、张建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8日,鄢陵县豫佳棉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陈某某,使用伪造的财务审计报告、财务报表、货物购销合同等虚假证明文件,以鄢陵县豫佳棉业有限公司的名义,骗取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陵县支行贷款900万元。骗得贷款后,鄢陵县豫佳棉业有限公司并未按照贷款用途使用贷款,也未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而是用于归还陈某某个人借款以及个人使用。至2014年8月,尚有本金793万元未归还。上述事实,被告单位鄢陵县豫佳棉业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涛、梁某军、程某阳、陈某瀛、马某娜、陈某朋、黄某忠、陈某芳、韩某丽、秦某林、黄某中、袁某廷、王某、魏某霞、李某凡、姚某初、司某强、樊某娜、徐某凯证言、鄢陵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一份、接受证据清单一份、鄢陵县豫佳棉业有限公司贷款申请书一份、中国农业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保证合同二份、棉短绒购销合同一份、棉桨粕购销合同三份、河南中轶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鄢陵县豫佳棉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书一份、豫中轶审报字(2012)第ZY—2088号(包括资产负债表一份、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一份、现金流量表一份、会计报表附注一份)、河南弘达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一份、豫弘达会审字(2013)第038号(包括资产负债表四份、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四份、现金流量表一份、会计报表附注一份)、借款凭证一份、转账支票一份、调取证据通知书一份、鄢陵县国家税务局马栏税务分局出具的鄢陵县豫佳棉业有限公司上报的2012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2012年利润表、2012年资产负债表、证明二份、接受证据清单一份、接受证据清单一份(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一份、贷款到期通知书一份、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二份、还款凭证一份、业务凭证二份)、常住人口登记表一份、前科情况查询证明一份、在逃人员登记表一份、在逃人员撤销表一份、抓获经过一份、鄢陵县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一份、鄢陵县银花棉短绒加工厂交易明细一份、鄢陵县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一份及陈某某账户6228482051121118112资金交易情况、鄢陵县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一份、王丹账户交易记录一份、账户明细一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鄢陵县豫佳棉业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某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关于起诉书指控鄢陵县豫佳棉业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罪罪名不成立,起诉书指控骗取贷款情节特别严重,没有法律依据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某某贷款提交的部分手续存在虚假,贷款是购买棉短绒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它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鄢陵县豫佳棉业有限公司犯骗取贷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郑剑波审 判 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周留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 员代  艳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