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台民二初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吕广德与吕会还、吕会连、吕会兰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广德,吕会还,吕会连,吕会兰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台民二初字第00162号原告:吕广德,男。被告:吕会还,女。被告:吕会连,女。被告:吕会兰,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广德诉被告吕会还、吕会连、吕会兰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广德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迎儒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广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吕广德承担。审判员 陈 昊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巴星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