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商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林喆、叶官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林喆,叶官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76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负责人:蔡宁。委托代理人:王坚。被告:林喆。被告:叶官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为与被告林喆、叶官富信用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被告林喆、叶官富偿还购车信用卡透支款本金人民币192425元及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滞纳金;原告对被告林喆所有浙J×××××宝马轿车折价、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喆、叶官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2013年5月16日,被告林喆因购车需要,与原告签订《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还款(担保)合同》、《抵押合同》各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申领透支额度为354650元的牡丹购车专用卡用于购车,透支款直接由原告划至台州市金泰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账户;透支款分36期还款,于透支次月起每月25日前归还,首期偿还10831.29元,以后每期归还10785元,被告以其所购的浙J×××××宝马轿车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载明债务人连续两期逾期归还或累计五期未归还透支款项,债权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收回全部透支本息。后原告按约发放信用卡。截止2014年12月25日,被告已连续两期逾期以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喆、叶官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透支款本金人民币192425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滞纳金。二、被告林喆、叶官富如未按期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原告可就被告林喆抵押给原告的浙J×××××宝马轿车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50元,依法减半收取2075元,由被告林喆、叶官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150元,逾期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陈姗姗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盈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