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二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翟海滨与武陟联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海滨,武陟联通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初字第00059号原告翟海滨,男,汉族,1980年11月7日生。被告武陟联通公司。住所地:武陟县黄河大道。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海滨与被告武陟联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翟海滨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武陟联通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武陟联通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海滨撤回对被告武陟联通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明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朱文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