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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天门民调确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曹某与肖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天门民调确字第00003号申请人曹某。申请人肖某。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曹某与申请人肖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肖凡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曹某与申请人肖某因离婚纠纷,于2015年4月9日经天门市卢市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肖某自愿返还申请人曹某彩礼30000元。其余部分(50000元)申请人曹某予以放弃。履行协议的方式:自愿给付。履行协议的地点:天门市卢市镇。履行协议的期限:2015年4月30日前。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曹某与申请人肖某于2015年4月9日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裁定书自送达后立即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调解协议履行各自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肖 凡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马利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