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罗冲天与党昭尤、钟春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冲天,党昭尤,钟春芳,黎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779号原告罗冲天。委托代理人林海,广西慧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党昭尤。被告钟春芳,成年。被告黎飞,男,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丰顺路****号。原告罗冲天诉被告党昭尤、钟春芳、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2015年4月8日,原告以被告已主动与其协商还款并取得原告谅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冲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40元,减半收取17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冲天负担。审判员 陈福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林 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