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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1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罗天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罗天军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1408号原告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体育路3号附6-1-10,组织机构代码67336496-8。法定代表人陈学芳,总经理。被告罗天军,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天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罗天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罗天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荣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衽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