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刑执字第5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郭鹏鹏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鹏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5392号罪犯郭鹏鹏,男,199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合川区人,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五华监狱服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日作出(2013)五法刑一初字第3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鹏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五华监狱于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提出���刑建议书,同年四月一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郭鹏鹏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郭鹏鹏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三次,被评为二0一四年度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郭鹏鹏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鹏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3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佳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