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沂南商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支行与伏圣秘、田艳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支行,伏圣秘,田艳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沂南商初字第18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支行。诉讼代表人:董风光,系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帮才,系支行业务部主任。被告:伏圣秘,男。被告:田艳艳(系被告伏圣秘之妻),女。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沂南支行)诉被告伏圣秘、田艳艳信用卡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中国银行沂南支行委托代理人张帮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伏圣秘、田艳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银行沂南支行诉称:2012年8月份和2012年6月份,被告在我行办理中银信用卡两张。被告于2014年9月29日透支取现2500元后,又多次透支消费,截止到2015年1月6日,共透支账款本金32445元。期间,我行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拖欠至今。被告行为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透支本金32445元及利息。被告伏圣秘、田艳艳未作答辩。原告中国银行沂南支行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被告伏圣秘办理信用卡资料一宗,证明被告伏圣秘在中国银行沂南支行办理信用卡。2、消费记录三张,证明被告伏圣秘使用在中国银行沂南支行办理的两张信用卡透支情况,透支费用共计34467.78元。3、客户信息两份,证明涉案信用卡在被告伏圣秘名下。被告伏圣秘、田艳艳未能出庭进行举证、质证。经审理查明:被告伏圣秘在中国银行沂南支行办理可透支信用卡两张,并在原告出具的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签字确认,表明愿意接受中国银行沂南支行信用卡章程与合约的约束。按照银行规定及合约约定,被告保证承担偿还透支本息及滞纳金责任。被告领用该行信用卡,卡号分别是:6259XXXX8260,6259XXXX9347。被告伏圣秘在办理信用卡填写的联系人信息中,被告田艳艳系其配偶。被告使用该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提现)。截止2015年1月6日,被告伏圣秘名下6259XXXX9347信用卡尚未还款的取现、消费、借记利息及滞纳金共计21341.51元。被告名下6259XXXX8260信用卡尚未还款的消费、借记利息、滞纳金共计13126.27元。综上,被告伏圣秘信用卡透支本息共计34467.78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付至今,故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透支本金及利息。本院认为:被告伏圣秘申请办理中国银行沂南支行信用卡,承诺遵守该行信用卡章程和合约,并与原告达成合意,该合约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被告透支款项后未能依据合约的约定按时向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及支付相关费用,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透支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涉案信用卡虽系被告伏圣秘个人办理并透支,但该债务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田艳艳未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涉案债务为个人债务,同时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财产清偿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本案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举证和辩论的权利,不影响本院就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伏圣秘、田艳艳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支行偿还透支款本息共计34467.7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告伏圣秘、田艳艳均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建斌代理审判员  刘军玲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周亚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