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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二终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怀来县众援物业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桂枝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怀来县众援物业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李桂枝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二终字第31号上诉人:怀来县众援物业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法定代表人:范春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春国,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李桂枝。委托代理人:秦占海,怀来县沙城博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怀来县众援物业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桂芝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怀来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怀来县众援物业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称通过上诉庭审调查、案外协商,现已无上诉必要,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怀来县众援物业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怀来县众援物业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怀来县众援物业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成 进审判员 牟 键审判员 韩建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