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法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邵淑梅申请执行唐术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淑梅,唐术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5)集法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邵淑梅,女,59岁。被执行人唐术芬,女,53岁。邵淑梅申请执行唐术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集贤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的(2015)集商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集商初字第1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月菊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嘉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