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05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北京神雾环境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展海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神雾环境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展海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05960号原告北京神雾环境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昌怀路155号。法定代表人吴道洪。委托代理人唐大洪,被告展海义,男性,年龄48。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神雾环境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展海义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雷俊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谢恩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