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天民一执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凤兰、王明琴等与刘德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兰,王明琴,黄国豪,黄国桐,刘德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天民一执字第117-3号申请执行人:李凤兰。申请执行人:王明琴。申请执行人:黄国豪。申请执行人:黄国桐。被执行人:刘德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天长市人民法院(2006)天民一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刘德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德良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德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王开玉与刘德良系夫妻关系,王开玉在银行有存款,该款系夫妻共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王开玉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00000元。审判长 王 俊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花晓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