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诉前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夏津县农村合作信用联社与王守滨等四人借款合同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津县农村合作联社,王守滨,姚玉兰,王守勇,姚成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诉前保字第114号申请人夏津县农村合作联社。���定代表人:苑化芳,职务:理事长。被申请人王守滨。被申请人姚玉兰。被申请人王守勇。被申请人姚成清。申请人夏津县农村合作联社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夏津县农村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守滨、姚玉兰、王守勇、姚成清款项1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