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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3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柯建波、梁崇君与梁崇君、邵美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建波,梁崇君,邵美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3305号原告:柯建波。被告:梁崇君。委托代理人:张文丽,温岭市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美菊。本院在审理原告柯建波与被告梁崇君、邵美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柯建波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建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208元,减半收取15104元,由原告柯建波负担。审 判 长  缪雪芳人民陪审员  金琴琴人民陪审员  金丽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林仁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