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商初字第3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柯建波、梁崇君与梁崇君、邵美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建波,梁崇君,邵美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3305号原告:柯建波。被告:梁崇君。委托代理人:张文丽,温岭市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美菊。本院在审理原告柯建波与被告梁崇君、邵美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柯建波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建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208元,减半收取15104元,由原告柯建波负担。审 判 长 缪雪芳人民陪审员 金琴琴人民陪审员 金丽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林仁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