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赤民一终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赤峰墅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赤峰墅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铜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终字第3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赤峰墅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新城区。法定代表人王佳慧,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景水,内蒙古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铜。委托代理人曹薇。上诉人赤峰墅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4)喀民初字第3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墅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景水、被上诉人刘铜及其委托代理人曹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4)喀民初字第374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喀喇沁旗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孟凡林审 判 员  李国辉代理审判员  苏力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