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民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青岛市祥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建萍、王俣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祥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建萍,王俣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字第409号原告青岛市祥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法定代表人宋琳,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正清,青岛市南中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建萍。被告王俣心。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市祥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建萍、被告王俣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市祥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建萍、被告王俣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市祥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市祥泰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晓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