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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都民初字第2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盐城市景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刘长俊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都民初字第2015-1号原告盐城市景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大孙居委会。法定代表人潘书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X。被告刘长俊,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景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长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景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市景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盐城市景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沈建华审 判 员 徐德群审 判 员 陶永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嵇晓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