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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合肥安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季成军、许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安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季成军,许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363号原告:合肥安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燕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耀军,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晓龙,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季成军,男,1983年5月10日,汉族。被告:许丽,女,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安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季成军、许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合肥安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安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安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合肥安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倪良月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 涛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