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某1与陈2、陈3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陈2,陈3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544号原告陈某1,男,193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陈2,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陈3,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陈某1与被告陈2、陈3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公告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乔财权代理审判员 刘文燕人民陪审员 陈 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顾艺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