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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5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某1与陈2、陈3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陈2,陈3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544号原告陈某1,男,193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陈2,男,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陈3,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陈某1与被告陈2、陈3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公告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乔财权代理审判员  刘文燕人民陪审员  陈 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顾艺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