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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刑初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范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陂刑初字第00228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某,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5年1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陂检公诉刑诉(2015)第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世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范某在位于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佳海工业园附近向吸毒人员候某某贩卖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10颗,获赃款人民币600元,当其交易完毕准备离开现场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当场从被告人范某身上收缴面值百元的人民币6张及疑似毒品的塑料袋装红色片剂19包共79颗,从候某某身上收缴其购买的疑似毒品的塑料袋装红色圆形片剂2支共10颗。后公安机关将当场收缴的毒品可疑物送检。经武汉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鉴定,塑料管包装红色圆形片剂二支重0.94克、塑料管包装红色圆形片剂19包重7.38克,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麻果”)。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收缴毒资、毒品照片、提取、扣押、辨认笔录、毒品检验鉴定书、证人证言、户籍证明以及被告人范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范某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对案涉毒品、毒资依法应予以没收。被告人范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范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9年1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对案涉毒品、毒资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时惕人民陪审员  刘火苟人民陪审员  许庆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冯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