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围民初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原告崔广增与被告李永军、李勇华、苏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广增,李永军,李勇华,苏瑞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1951号原告崔广增被告李永军被告李勇华被告苏瑞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广增与被告李永军、李勇华、苏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永军所有的京P5FT**号车辆予以查封,并已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永军所有的京P5FT**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保管、使用,不得转移、变卖、毁损、抵押,否则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鹏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马铁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