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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张一×与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一×,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78号原告张一×。委托代理人薛立娜,天津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宏,天津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委托代理李承恩,天津秋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一×与被告陈××离婚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一×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一×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年××月××日生一子张二×。随着婚姻生活的持续,原告逐渐发现其与被告在性格及生活方式上存在差异,也因被告家庭或亲属原因发生过争吵,2011年原告为增加经济收入到云南工作,当时每年回津两到三次,2012年夏天双方发生矛盾,至今已分居2年多,夫妻感情破裂,现诉请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子张二×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辩称,原告是因其在外有第三者才提出与我离婚的。2011年,原告因工作关系被外派到云南,双方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2015年春节,原告还回家过年。在原告外出工作期间,家中一切事物全由我一人承担,所以原告提出因双方感情破裂要求离婚,与事实不符,我与原告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通过朋友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张二×,现在天津市新华中学高中在读,跟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居住在原告父亲承租的公产房天津市河北区靖江路涪江北里××号至今。2011年2月,原告因工作关系被外派到云南工作。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夫妻之间仍有感情,不同意离婚。案经本院调解,双方未获协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原告虽陈述了诸多与被告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之处,但被告明确表示与原告还有感情,渴望与原告共同生活。加之双方系自由恋爱且婚龄较长,原告不应因琐事产生矛盾,执意与被告离婚。双方应相互理解、相互信任,避免因沟通不善导致误会而影响感情,双方应共同珍惜以往的夫妻情谊,夫妻关系一定会得到改善。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一×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更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盛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