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初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赵停玉与王中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停玉,王中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598号原告赵停玉,男,住柘城县。委托代理人刘殿勤,柘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中文,男,住柘城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宏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严冬,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停玉诉被告王中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停玉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停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停玉撤回起诉。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赵停玉负担。审 判 长 李洪亮审 判 员 李雪峰人民陪审员 李方运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雪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