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执字第00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钱贵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贵敏,张传菊,梁昌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166-1号申请执行人:钱贵敏,女,1977年9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被���行人:张传菊,女,1968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被执行人:梁昌友,男,1967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申请执行人钱贵敏与被执行人张传菊、梁昌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一初字第0016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张传菊、梁昌友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传菊、梁昌友在银行的存款22963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悦代理审判员 徐同进代理审判员 胡文景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尹良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