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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9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鸿基与朱艳娟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朱某某,杨某某,杜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905-2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朱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杨某某、杜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6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邵国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丛熠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