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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东法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刘某甲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阳东法刑初字第92号公诉机关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张楼乡派出所*号,捕前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高中文化。因本案于2014年11月30日被阳东县公安局抓获,同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阳江市看守所。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红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为牟利,从2009年开始在阳东县东城镇裕东一路路口(工业园路口)设置摊位,向社会公众以2元3部的价格提供复制、下载淫秽视频服务。2009年3月20日因复制、下载淫秽视频被阳东县东城派出所行政处罚,处罚后又继续经营复制贩卖淫秽视频生意。2014年11月30日晚,公安民警在阳东县东城镇裕东一路路口将被告人刘某甲当场抓获,并在被告人刘某甲的手机下载摊档扣押作案电脑、淫秽图册等物品一批。阳江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对现场扣押的被告人刘某甲电脑主机作电子证据检查并提取出1818部涉嫌淫秽音像视频。经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区分局鉴定,被告人刘某甲电脑主机提取出的1818部涉嫌淫秽音像视频属于淫秽音像视频。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岳某某、黄某某、刘某乙、骆某、刘某丙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照片、指认照片;抓获经过;鉴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复制淫秽视频牟利,抓获时在其电脑主机中查获淫秽视频1818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某甲已经将淫秽视频贮存在电脑主机中,准备有偿复制给需要的人群,因被抓获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甲犯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30日起至2016年11月29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查扣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国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XX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