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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迟玉芝与董竣淞拖欠工资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玉芝,董竣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保字第54号申请人迟玉芝,女,195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董竣淞,女,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迟玉芝与被申请人董竣淞拖欠工资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的(2015)北民保字第3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董竣淞在龙江银行北安支行的帐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莹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