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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赵森林申请宣告赵长林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森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赵森林,男,汉族,1969年1月18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申请人赵森林申请宣告赵长林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赵森林诉称,被申请人赵长林与我系兄弟关系,赵长林于1984年6月15日离家出走,申请人父母曾多次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多方寻找至今杳无音讯,现已满四年,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赵长林死亡。经查:被申请人赵长林,男,汉族,1966年1月29日出生,原住吉林省蛟河市利民油泵厂。赵长林于1984年6月15日走失,经多方寻找,被申请人至今下落不明。当地基层组织已出具赵长林下落不明的证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3月24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赵长林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赵长林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赵长林于1984年6月15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仍下落不明,当地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已出具赵长林下落不明的证明,且法院发出的寻找赵长林的公告期间已届满,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赵长林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刘丽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杜郑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