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江文学与苏立根、卢龙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文学,苏立根,卢龙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675号原告江文学,男,汉族,干部,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苏立根,男,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卢龙娣,女,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文学与被告苏立根、卢龙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文学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文学以已与被告苏立根、卢龙娣庭外协商解决由申请撤诉,系原告江文学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文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文学负担。审判员 陈锦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熊 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