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铁银执字第00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徐立芳申请孙志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立芳,孙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铁银执字第00754号申请执行人:徐立芳,女,1981年8月18日出生,满族,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圈子镇张丈子村030436号。被执行人:孙志明,男,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铁岭市银州区东煤小区3号楼4单元301室。本院在执行(2012)铁银民二初字第00182号民事调解书原告徐立芳与被告孙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孙志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标的额未能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2)铁银民二初字第00182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刘 军审判员 : 王 丹审判员 :宋世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时庆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