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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一初字第03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一初字第03319号原告:徐某某,女,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8803028589,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老观乡下河村5组245号。被告:王某某,男,1988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880605853X,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老观乡下河村5组24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审 判 长  方志超代理审判员  宋 权人民陪审员  焦玉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