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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韩福菊与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福菊,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吉林市邑兴房产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船行初字第3号原告韩福菊,女,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刘峰,吉林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吉林市松江中路65号。法定代表人王宗英,局长。委托代理人贾斌,男。委托代理人于哲,女。第三人吉林市邑兴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重庆街1557号。法定代表人孙学广,董事长。原告韩福菊诉被告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吉林市邑兴房产经营有限公司退休审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福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福菊自愿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福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韩福菊承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赵 欣审 判 员  惠宪民审 判 员  周吉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