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鄢民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冯根亭与被申请人康雨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鄢民申字第2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冯根亭,男。委托代理人苏明德,新蔡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康雨萌,女。委托代理人苏国选,鄢陵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再审人冯根亭因与被申请人康雨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鄢陵县人民法院(2014)鄢民初字第98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冯根亭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1、本案由本院再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院 长 王宏召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靳欢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