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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鄢民申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冯根亭与被申请人康雨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鄢民申字第2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冯根亭,男。委托代理人苏明德,新蔡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康雨萌,女。委托代理人苏国选,鄢陵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再审人冯根亭因与被申请人康雨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鄢陵县人民法院(2014)鄢民初字第98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冯根亭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1、本案由本院再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院 长 王宏召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靳欢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