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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411号原告王某甲,农民,住临漳县。被告王某乙,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崔福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付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