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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1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乌丹镇花园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与孙秀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牛特旗乌丹镇花园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孙秀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1788号原告翁牛特旗乌丹镇花园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负责人:王起被告孙秀岭,男,年龄不详,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原告翁牛特旗乌丹镇花园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诉被告孙秀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翁牛特旗乌丹镇花园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牛特旗乌丹镇花园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邵振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