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桐民初字第0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2
案件名称
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诉王新斌排除妨碍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王新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桐民初字第01240号原告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组织代码16995192-8。法定代表人李联五,任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一鸣,该单位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詹明学,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新斌,男,1965年5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周明军,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诉被告王新斌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一鸣、詹明学,被告王新斌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明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上世纪70年代通过合法征地手续取得相关工业用地使用权。1996年原告在该宗土地上建设门面房,后对外出租。2004年,南阳市在双河油区进行小城镇建设,该门面房被拆除。2006年上半年,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私自非法在原告该土地上搭建房屋,并对外出租。原告经过向有关部门反映,历经多次诉讼,桐柏县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建房所依据的桐集建(埠建)字第0146号、第019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现已形成被告非法占用原告土地的事实,已构成侵权。现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拆除在原告土地上搭建的房屋,并按每年1000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赔偿金至土地交付之日止。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争议的土地使用权属不清,双方争议应属土地权属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故本案应当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主管的范围,原告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应当向有关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勘探局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门敬录审 判 员 王光伟人民陪审员 杨庆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靳伟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