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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民一初字第009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刘启华与伍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启华,伍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一初字第00955号原告:刘启华,女,1962年6月19日出生。被告:伍涛,男,1981年2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启华诉被告伍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启华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伍涛的财产在25000元范围内的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启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伍涛工商银行团结路支行账户(130722200102083××××)存款在25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周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