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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字第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韩雅楠与齐秦、苏士意人身损害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雅楠,齐秦,苏士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0260号申请执行人韩雅楠,农民,被执行人齐秦,农民。被执行人苏士意,农民。申请执行人韩雅楠与被执行人齐秦、苏士意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无银行开户、房产及车辆信息,二被执行人不具备执行条件,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有利审判员  朱 钢审判员  刘俊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石全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