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字第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韩雅楠与齐秦、苏士意人身损害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雅楠,齐秦,苏士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0260号申请执行人韩雅楠,农民,被执行人齐秦,农民。被执行人苏士意,农民。申请执行人韩雅楠与被执行人齐秦、苏士意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无银行开户、房产及车辆信息,二被执行人不具备执行条件,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有利审判员 朱 钢审判员 刘俊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石全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