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执字第9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岳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法执字第903-1号申请执行人岳某。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岳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荣滕民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过户手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到庭主张自行办理过户手续,并自愿交纳执行费,不需法院再执行此案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4)荣滕民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中房屋过户手续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