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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法执字第9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岳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法执字第903-1号申请执行人岳某。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岳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荣滕民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过户手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到庭主张自行办理过户手续,并自愿交纳执行费,不需法院再执行此案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4)荣滕民初字第118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中房屋过户手续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