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一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302号原告李某甲。被告梁某。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水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某甲,被告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2001年5月,原告与被告自行相识恋爱,于××××年××月××日在江西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一女,儿子取名李兆圆,女儿取名李晓圆。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出现矛盾,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因为被告没有工作,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原告要求携带抚养小孩,并承担两个小孩全部抚养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债权。原、被告双方共同向农村信用社贷款3万,该债务由原告负责偿还,不用被告承担。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李某乙和女儿李某丙由原告携带抚养,两个小孩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被告梁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与被告及两个孩子一直共同生活,不存在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等问题。在此期间,原告与被告以及双方的家人一起照顾小孩,生活幸福。孩子不能失去父爱或者母爱,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也不同意离婚。有夫妻共同债务,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共同债务是原、被告二人一起向银行贷款3万,原告威胁被告去银行签字贷款,所借的钱全部是原告持有和使用。被告开出租车,多年来,没给过被告钱使用,被告都是自己挣钱。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一女,儿子取名李某乙,女儿取名李某丙。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对此亦不认可,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原、被告双方经恋爱后登记结婚,属自主婚姻,婚后生育两小孩并共同某,已建立起较深的夫妻感情。现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从目前双方矛盾的成因及程度上看,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的感情,加强沟通与交流,互让互谅,共同搞好夫妻家庭关系,共同为小孩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综上所述,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证据不充分,理由不充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梁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水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 翘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